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企场(户),将列入黑名单:
1、生产经营企业有非法添加或经营违禁药物的,养殖场(户)发现存放或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2、生产经营企业发现有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
3、生产企业一年内同一品种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出现两次不合格产品的,经营企业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养殖场(户)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使用假劣兽药、不合格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和违规使用原料药、人用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的;
4、生产经营企业有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的;
5、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购销台账或台账不规范、不完整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
6、经营企业被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假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在一年内日常监督检查累计发现两次以上(含两次)所经营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所需证明的;
7、经营企业未执行兽用处方药制度责令整改仍不到位的;
8、养殖场(户)不执行休药期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9、养殖场(户)未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或伪造养殖档案的,或养殖档案记录不规范不完整责令整改仍未整改到位的;
10、养殖场(户)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不按规定上报、处置的;
11、养殖场(户)不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12、不服从县级以上畜牧水产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