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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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db:来源]   作者 :省农药检定所   发表时间 : 2016-05-13 09:31:03   浏览 :

各市州农委: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农药监管工作需要,我委制定了《2016年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2016年全省农药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农药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达到预期目的,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方式

采取例行抽查、重点抽查、专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例行抽查。由省农委负责组织,各市州农委配合。从全省各地农药市场随机抽取农药样品,检测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二)重点抽查。由各市州农委负责组织,在本辖区农药市场上抽取农业部指定抽查的农药产品(名单另发),送省农药检定所检测。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有针对性适当增加需重点抽查的农药产品。对于农业部指定抽查的农药产品为本省企业生产的,在市场抽取的同时,另由省农药检定所到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取。

(三)专项抽查。由各市州农委负责组织,从本辖区农药市场随机抽取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以及专防组织用药,送省农药检定所检测。

二、抽查范围

抽查对象包括农药生产企业、各级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大户。以县(市、区)农药批发商为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抽样比例不少于总抽样量的30%。

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水稻、蔬菜、水果、茶叶等主要农作物的当季常用农药,专业化防治用农药以及近年抽查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多的企业和产品、生物农药和烟剂产品。

三、抽样时间及数量

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开展监督抽查,全年分2个时间段集中进行抽查。第一次为4~5月份,第二次为6~8月份。全省监督抽查农药样品700个,抽查农药标签4200个。

(一)例行抽查。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共抽取农药样品280批,在每个市州分别抽取20批。第一次4月25日至5月10日,在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农药市场抽样120批;第二次6月20日至7月10日,在娄底、邵阳、郴州、衡阳、永州、张家界、怀化、湘西自治州农药市场抽样160批。

(二)重点抽查。市州农委组织。共抽取农药样品280批,每个市州各抽取20批。自省农委下达指定抽查企业及产品名单后开始抽样,分2次进行,每次抽取10批。抽样单上注明“重点抽查”字样,分别于5月20日前和7月10日前将样品送达省农药检定所。

(三)专项抽查。市州农委组织。共抽取农药样品140批,每个市州分别抽取10批。抽样单上注明“专项抽查”字样,于7月10日前将样品送达省农药检定所。

(四)标签抽查。市州农委组织。每个市州完成300个产品的标签抽查任务。按标签判定原则进行严格判定,于9月底以前,将农药标签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5)报送省农药检定所。

四、抽样要求

(一)抽查的农药产品应当未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所有样品抽取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抽样单位留存,一份交省农药检定所进行质量检测,一份交省农业委法规处备份保存。

(二)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

(三)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应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上和农药使用大户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销台账、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并在抽样单上记录。

(四)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与所抽产品标签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抽好后,抽样人员应采取安全有效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样品破损、丢失或外部污染。将符合要求的样品在规定时间内送检。

五、样品确认及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书面通知标签标称生产企业确认,要求生产企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对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属于其产品,且经营者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可不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责令经营者下架产品,并依法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所有样品检测由省农药检定所承担。检测项目:化学农药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特别要检测是否违规添加禁限用农药成分;生物农药和烟碱类产品只检测其是否违规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一)农药质量判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对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或者有效成分含量,与人畜、农产品质量或环境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中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农药标签判定。各地依据相应要求和信息自行完成标签的核查与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登记证不在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通用名称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6.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情形。

七、结果确认及处理

(一)结果确认。对农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及时通知标签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要求生产企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质量不合格产品,被抽查单位未申请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由被抽查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外省生产的产品,在依法查处经营者、购买使用者的同时,由省农委通知厂地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对于外省通知协查我省涉嫌违法农药生产企业,由省农委组织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依法组织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报请农业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农药监督抽查是法律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监管农药市场的有效措施。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服务。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二)依法监管,规范执法。农药监督抽查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则办事。要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加强专业知识培训,确保监督抽查实体公正、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从而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真实有效、合法公正。

(三)强化协作,检打联动。农药监督抽查涉及多地区多环节多部门。外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进部门横向联合,检打联动。内部要统筹协调,农药管理、综合执法、植保植检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省市县互联互动,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四)及时反馈,互通信息。各市州农委应及时组织对抽查不合格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6)分别于7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省农药检定所和省农业委法规处。结果处理情况应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省农药检定所要按照农业部要求,及时汇总报送监督抽查结果。省农药检定所联系人:夏阳,电话:0731—82569856(电话兼传真),电子邮件:njhn@vip.163.com。省农业委法规处联系人:聂建刚,电话:0731—84469406,电子邮件:4417885@163.com。

附件:1.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2.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5.农药标签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6.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