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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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db:来源]   作者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发表时间 : 2016-05-13 10:03:02   浏览 :
为切实加强禁限用农药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及假冒伪劣农药行为,根据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农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农质发〔2016〕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违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有效杜绝国家禁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限用高毒农药全部实现定点经营和可追溯管理。确保禁限用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及隐性添加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药害事故引发的群体事件。 二、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全省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等主产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农药经营单位。 重点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38种禁用高毒农药;2016年7月1日起禁用的百草枯水剂;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杀扑磷等22种限制使用的农药。 重点行为:违法经营和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在普通农药中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违法行为;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农产品生产中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对全省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和可追溯管理。各市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集中种植区,要严格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未取得定点经营资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经营高毒农药;取得定点经营的单位,要设立高毒农药专柜,在醒目位置上张贴“高毒农药”标签,建立购销台账,详细登记购买者姓名、地址、电话、农药种类和数量等信息,详细告知购买者正确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购买者凭身份证实名购药,并在购销台账上签名确认。 (二)彻底清查收缴禁用农药。组织开展对禁用农药的全面清查清缴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以及边远地区、农村集贸市场、流动商贩等采取拉网式排查,发现禁用农药要全部没收、进行彻底清缴。尤其要对2016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的百草枯水剂全面实施清理,加大清缴力度。 (三)全面排查限用高毒农药。结合禁用高毒农药的清查收缴行动,对高毒限用农药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辖区内限用高毒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资格,产品种类、数量和销售去向,并登记造册;经销环节是否全面实施定点经营和溯源管理;使用环节重点是鲜食农产品生产基地、合作组织及种植大户,是否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以及擅自扩大农药使用范围。 (四)切实强化农药市场整治。进一步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我委今年安排农药监督抽查700批次,对抽检不合格的,特别是违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的,一经发现,要追根溯源,从重从严依法严惩,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对于群众举报以及媒体披露的案件要组织开展明查暗防,对于大案要案要联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坚决查处。 (五)大力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禁限用农药的种类、危害性及使用后会产生的不良后果等,普及农药科学使用知识,提高农民安全用药意识,自觉抵制禁用农药,减少限用农药使用。农药经营单位要设立公示栏,公布禁限用农药产品名单,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农药产品。开展农民安全用药技术培训,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示范推广低毒、生物农药品种。 四、行动安排 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5-11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5月)。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二)集中整治阶段(6-10月)。围绕整治重点,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禁用农药清查收缴、限用农药排查、市场整顿、宣传培训、用药指导、逐级整治行动督查等。省农委将于8月中下旬开展重点针对百草枯清缴行动的专项督查。 (三)总结上报阶段(11月)。及时整理总结整治成果,并将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农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将责任分解到人,确保禁限用农药整治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建立部门间的联动协作机制,加强与工商、质监、公安、媒体等相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投诉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行业潜规则。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重点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资市场以及人流密集的地方,广泛宣传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及法律法规规定,清缴禁用高毒农药的政策,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例等,在全社会营造出人人关注、人人参与、自觉抵制禁限用高毒农药的舆论氛围。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农药检定所负责,委经作处、省植保植检站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责任人:吕运涛,联系人:谢红英,电话(传真):0731-84417198,E-mail:njhn@vip.163.com。
2016年“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牲畜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对牲畜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环节监管,进一步完善牲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责任包干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合格率99%以上,饲料产品中“瘦肉精”等兴奋剂类物质监测合格率100%,牲畜“瘦肉精”阳性样品查处率100%,含“瘦肉精”的牲畜及牲畜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 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优势县。 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生猪定点屠宰场。 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在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在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严格行政审批,杜绝无证生产。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切实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按照《饲料生产许可条件》规定,严格把好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关。督促企业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推进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企业和地下加工点,彻底清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签、无产品标准的“三无”产品,确保生产企业持证率达到100%。 2、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加强饲料经营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饲料经营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经营者与当地饲管料理部门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加强对外来饲料的管理,及时掌握了解辖区内饲料销售企业和产品。对经营“三无”饲料、拆包分装及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要重点检查,依法查处。 3、突出监测重点,完善监测抽查。根据2016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要求,采取随机抽查和指定抽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的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对抽检不合格的,及时组织查处。 4、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配料管理。加大对自配饲料的抽检和加工点的巡查力度,督促其做好生产使用记录,严厉查处在自配饲料中滥用药物、非法使用添加物和对外销售自配饲料的行为。 5、严格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案件。对涉及面广、涉案货值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要搞好司法衔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二)养殖环节整治 1、各市州要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和使用等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2、建立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市县畜牧水产部门要对“瘦肉精”监管实行领导分片包乡包村、监管责任人包场,并向社会公示。 3、牲畜出栏严格实施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4、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要立即溯源,在做好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的同时,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5、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对检测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养殖场(户),一律取消国家项目扶持。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牲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加强对活畜收购贩运人员的管理,要求贩运者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2、加强对销售和运输前牲畜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强化牲畜“瘦肉精”筛查,对检测确认含“瘦肉精”的牲畜,禁止外运,一律实施无害化处理。 3、对销售和运输的活畜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牲畜贩运商在收购牲畜时,详细登记牲畜来源、标识等情况,确保每头牲畜可追溯到场(户)。 4、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牲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含“瘦肉精”牲畜的行为。 (四)屠宰环节整治 1、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培训,增强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 2、严格屠宰检疫。各地要建立健全屠宰检疫各项工作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记录。合理配置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严把入场检疫、宰前待宰检疫、屠宰同步检疫、宰后检疫处理“四关”,做到检疫人员到岗,屠宰检疫行为到位,严防病害动物进入屠宰环节,严防病害动物产品上市。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屠宰前要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抽检力度,抽检比例不得低于5%。各地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凡检测发现含有“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生猪和生猪肉品,一律不得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将情况立即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在动物检疫过程中发现的染疫或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按有关规定督促货主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3、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数量、屠宰检疫、“瘦肉精”抽检等情况,落实企业自检制度。 四、活动安排 (一)部署阶段(2016年4月) 在全省范围内部署饲料生产经营、牲畜养殖、牲畜收购贩运和牲畜屠宰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整治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迅速部署开展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月~11月) 1、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努力营造整治工作良好氛围。通过新闻媒体、举办培训班、发布公告等形式,向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2、加大抽检力度,强化风险预警。组织开展“瘦肉精”拉网式排查。省级以6个生猪调出大县为重点,全年组织两次生猪“瘦肉精”突击排查。各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瘦肉精”排查计划,重点抽检中小规模养殖场(户),对辖区内的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牲畜养殖场(户)、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屠宰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中小规模牲畜养殖场(户)和定点屠宰场(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不落实质量安全制度及制售和使用“瘦肉精”、贩卖宰杀含“瘦肉精”牲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3、开展督导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薄弱环节的监管。省局将在下半年组织对各市州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州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对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等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管理,强化责任。开展基层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加强教育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部门要设立打击“瘦肉精”举报电话,安排人员值班。 (三)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以市州为单位汇总上报总结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实施方案。畜牧水产部门要重点抓好饲料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的整治。要严格实施监管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到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对工作失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监督抽查。各地要按照省畜牧水产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经费的通知》要求,将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监管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到位。要制定“瘦肉精”监督抽检计划,严格实行出栏牲畜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抽检同步,对定点屠宰场要在屠宰企业自检的基础上监督抽检“瘦肉精”。要强化“检打联动”,对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凡是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饲料企业,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凡是在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点)检出含“瘦肉精”活畜及其产品的,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查处。 (三)加强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惩处。各地畜牧水产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要按照省局与公安厅联合下发的《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要求,建立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经检测确认的“瘦肉精”阳性样品,立即组织溯源,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借助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提振消费信心。加大普法力度,大力宣传“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群众。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负责,省畜牧水产局畜牧处、省饲料工业办公室、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责任人:曾南华,联系人:龙新年,电话:0731-88881744。
2016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深入推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根据农业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深入开展奶牛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强化执法监督,规范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管理,实现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持证率100%,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和监测率100%,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碱类物质、硫氰酸钠和β-内酰胺酶等五项违禁物质检测指标覆盖率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案件查处率100%,确保我省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三聚氰胺检测指标合格率达到100%。 二、整治重点 整治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特别是收购外省生鲜乳的收购站和运输车。 整治重点区域:长沙市、常德市、邵阳市等三市奶牛养殖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 整治重点行为:无证收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恶意争抢奶源、趁机压级压价和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等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奶牛养殖场(户)现场检查。组织开展奶牛场(户)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库存、使用和记录等情况,查看挤奶厅、贮奶场地是否清洁卫生、挤奶设备是否按照要求清洗,查看生产记录、养殖档案是否完整,查看粪尿、废水、废物处理设施,查看《动物防疫合格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指出,并督促及时整改,进一步规范奶牛饲养管理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生鲜乳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认真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开展2016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奶源管理保障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要求,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继续实施主管部门派驻监管和乳品企业自管的双重监管制度,建立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强化许可证管理,严把准入关,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特别是一证多用套用、无证无交接单收购运输,以及在中转站转运、跨省运输、拼车装运、长途贩运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秩序。 (三)严格实施生鲜乳监督检测。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按照省局统一安排,组织实施2016年湖南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和检查力度,确保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配合做好省部级生鲜乳抽检工作,按照农业部监测计划,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完成农业部监测计划和本省监测计划。 (四)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政策宣传与培训。贯彻实施上级奶畜养殖与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监督抽检、异地抽检、进货查验、从重处罚、生鲜乳收购站信用档案及“黑名单”通报等五项制度,结合奶牛良种补贴、挤奶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建设补贴和奶牛生产性能测定(DHI)等项目,做好政策宣传和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等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切实提高奶业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部省2016年湖南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统一部署,采取行政监管和乳品企业自管相结合、日常监管与突击检查相结合、项目实施与执法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全面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各地特别是奶牛重点饲养市、县要制定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层层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状,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都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将其置于有效的监管之下。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法》、《生鲜乳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在全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不断提高人们诚信守法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积极引导大众安全消费。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重点市、县要进一步做好奶农法制教育、政策宣传和奶牛养殖、生鲜乳生产、生鲜乳收购、标准化管理等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三)加强监督执法。各级畜牧(兽医)水产部门要认真履职,依法监管,及时纠正问题,严厉打击生鲜乳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把质量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各奶牛养殖重点市、县要向社会公布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广泛接受举报。湖南省整治举报电话:0731-85131953。 (四)加强检查验收。各奶牛养殖重点市、县要加强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的检查和验收工作,加强生鲜乳生产的指导巡查。省畜牧水产局将参照农业部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与验收标准,于上、下半年分别组织检查验收,重点对生鲜乳收购站化验检测能力、设备运行情况、清洗消毒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收购人员健康状况、生鲜乳收购记录、生鲜乳交接单等逐条评分,提出整改意见,推进生鲜乳收购站规范化建设和标准化管理。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草食牧业处负责,负责人:揭永池,联系人:文乐元,电话:0731-85131953。
2016年生猪屠宰“扫雷”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监管,有效解决生猪屠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和农业部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组织开展以规范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为重点的生猪屠宰“扫雷”行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围绕乡镇小型屠宰场存在的问题开展行动,严厉查处无证屠宰、屠宰销售病死猪、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内容 各地要重点围绕乡镇生猪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屠宰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 (一)开展乡镇屠宰场点的全面摸底工作。组织一次重点针对乡镇屠宰场点的全面摸底工作,掌握辖区内生猪屠宰场点资质、数量、设施设备条件、无害化处理及屠宰活动等基本情况。 (二)开展乡镇屠宰场点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摸底了解到的情况,结合2013年全省生猪屠宰资格清理审核成果,做好乡镇屠宰场点的清理整顿工作。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三)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公安、食安、食药监管等部门,对无证屠宰场点、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规范乡镇屠宰场点的屠宰行为。加强乡镇屠宰场点管理制度建设,健全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制度,规范屠宰行为,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定点屠宰点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防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五)规范乡镇屠宰场点的代宰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生猪代宰条件,督促屠宰场点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代宰行为。

(六)曝光违法企业。将违法生猪屠宰企业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辖区内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并及时报告省畜牧水产局。

(七)通报典型案例。适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生猪屠宰“扫雷”行动过程中查办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树立畜牧兽医部门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形象。 (八)构建长效机制。认真总结此次行动好的经验和做法,健全完善生猪监管规章制度,探索构建生猪屠宰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整治重点 1. 重点区域:乡镇及城乡结合部。 2. 重点对象: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 3. 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措施 1.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各地要切实增强推进屠宰监管职责调整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推进国务院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关精神,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职责调整任务。要确保监管职责调整质量,明确职能、组建机构、核定编制、落实经费,形成职责明确、运转有序的畜禽屠宰管理体系。职责调整期间,要确保屠宰监管无缝衔接、不留空档、不出问题。 2.开展屠宰企业的摸底调查。针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后存在的企业情况底子不明、统计数据上报不全不及时等实际问题,各地要尽快开展屠宰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掌握基本情况。 3. 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督促屠宰企业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品质检验、信息监测人员,并要求企业落实以下职责:一要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培训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员,加强《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的使用管理。二要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入场静养、宰前检验、宰后检验,对发现的病害猪及产品要及时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三要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按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屠宰企业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四要规范代宰行为。严格代宰条件,落实查证验物、宰前检验、同步检疫、无害化处理、痕迹化管理等制度,规范代宰行为。五要健全台账制度。建立进场登记、肉品检验、产品出厂、消毒记录等台账,如实记录屠宰生猪来源、数量、屠宰日期、检疫检验证号、销售去向和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情况。六要按时填报监测报表。确保屠宰量、价格等数据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4. 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生猪屠宰环节注水或注入“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质进行全面抽检、排查。严格检查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记录凭证,对每年“瘦肉精”抽检任务中阳性率高的地区或屠宰场点,要进行重点监控、提高抽检比例。快速复查出的阳性样品要及时予以确证,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 严厉打击屠宰违法行为。要会同公安、食安、食药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围绕“国庆”、“元旦”、“春节”、“两会”等食品安全敏感期,针对重点区域,开展拉网式普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销售和屠宰病死猪、添加“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6. 加强屠宰行业管理。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许可管理,巩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的成果。符合设立条件的,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属于该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到位;属于不符合条件的,该搬迁的一律搬迁,该关闭的一律关闭。严格执行定点屠宰设置条件和要求,严肃查处定点屠宰企业出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步骤 生猪屠宰“扫雷”行动时间从2016年3月至2016年12 月。具体包括以下六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要重点突出、措施有力、要求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生猪屠宰“扫雷”行动。 (二)摸底调查阶段(2016年4月)。各地组织开展调研工作,对辖区内的屠宰企业进行摸底调查,重点是乡镇屠宰场点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集中力量对乡镇屠宰场点进行整治,重点是对无证屠宰场点、未达标屠宰场点进行清理整顿。 (四)案件查处阶段(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集中整治生猪屠宰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要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集中查处生猪屠宰环节各类违法行为,端掉一批私屠滥宰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五)督促检查阶段(2016年11月)。组织开展全省生猪屠宰“扫雷”行动督查及市州交叉互查活动,督促提高行动效果。 (六)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2月)。召开2016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座谈会,总结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公布一批违法屠宰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各地把生猪屠宰“扫雷”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责任。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行动取得实效。我省已将此行动纳入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考核管理重要内容。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与公安、食安、食药监管、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跨部门执法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在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的同时,要强化畜禽屠宰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设,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屠宰行业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监管效能。要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屠宰场点升级改造,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要推进屠宰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和收集设施建设,完善屠宰环节病害猪肉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和长效机制。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生猪屠宰行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舆情关注,强化信息报送。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理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积极应对。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健全完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举报和举报检查制度,积极拓宽案源线索。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与数据,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告。

本方案将在年中根据农业部关于“扫雷”行动的具体部署做适当调整。各市州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中的意见与建议,请及时报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屠宰办公室负责,负责人:吕晓星,联系人:肖建平、杨俊,联系电话:0731-85572977,电子邮箱:。
2016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省兽用抗菌药监管,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按照《湖南省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管,保证养殖业合理、安全使用兽用抗菌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监管水平进一步提升,畜禽标准化养殖率、水产健康养殖率明显提高,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假劣兽药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禁用兽药基本杜绝,兽用抗菌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7%以上,动物产品(含水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处理率达到100%,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治理内容 (一)重点区域 1、畜禽养殖主产区:主要包含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娄底市、衡阳市、岳阳市、邵阳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 2、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主要包含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常德市、娄底市、衡阳市、岳阳市、邵阳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 3、水产养殖主产区:主要包含常德市、岳阳市、益阳市; 4、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集中区:主要包含长沙市、湘潭市、株洲市、岳阳市、邵阳市、娄底市、衡阳市、郴州市、益阳市。 (二)重点产品 重点查处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及农业部公告第193号、第560号公布的禁用兽药;农业部通报的假劣兽用抗菌药(包括非法企业生产的假兽药、合法企业生产的套用文号的假兽药等);标签和说明书中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的兽用抗菌药;涉嫌添加兽药标准以外药物成分的兽用抗菌药以及非法添加兽用抗菌药的其它兽药品种;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等非法进口的兽用抗菌药;禁用和假劣药物饲料添加剂。 (三)重点对象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企业(场、户),兽用化学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兽用化学药品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重点为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的企业),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疾病、鱼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主要工作任务 1.集中清缴非法兽用抗菌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将兽药市场产品与兽药生产企业名录进行认真核对,坚决查处无证企业生产的兽用抗菌药。对照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查处清单和兽药质量抽检通报,认真清查流入本辖区经营、使用单位的假劣兽用抗菌药。各地要对兽药市场、动物诊疗机构和养殖场(小区、户)进行检查,依法收缴销毁清查出的假劣兽用抗菌药,实施追根溯源,严惩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2.加强兽用抗菌药生产环节监管。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兽药GMP制度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对本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重点监控企业、兽药质量通报中的生产企业,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对执行兽药GMP不规范的,要监督整改;对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农业部兽药从重处罚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建立兽药生产企业诚信档案或诚信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非法生产兽用抗菌药等假劣兽药企业和地下“黑窝点”的排查力度,对线索明显、犯罪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及时商请司法部门提前介入,坚决捣毁制假黑窝点,跨省作案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严厉打击生产或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的行为,生产或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的行为,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兽用抗菌药的行为,将兽用抗菌药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小区、户)的行为,不按规定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的行为。 3.加强兽用抗菌药经营环节监管。建立守法、诚信、规范的兽药经营秩序,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辖区内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购销记录不完整以及销售假劣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假劣兽用抗菌药,依法实施清缴销毁并追根溯源。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批准使用的兽用抗菌药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的行为,不按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设立专柜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记录和未留存处方的行为。 4.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加强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户)、动物诊疗机构、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生产企业等兽药使用单位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将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到村、普及到户、落实到企业,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兽用抗菌药。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对本辖区内的兽药使用单位检查覆盖率应达到90%以上,重点检查所使用兽用抗菌药的合法性,发现假劣兽用抗菌药要依法处理。督促养殖者落实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处方药管理制度,有效提升养殖业科学合理用药水平。以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畜禽水产养殖环节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用抗菌药的行为,使用人用抗菌药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不填写兽药使用记录的行为,直接使用兽用抗菌药原料药的行为。加强饲料生产企业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行为的监管,严格规范使用行为,严厉打击饲料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兽用抗菌药原料药和禁用兽药的行为,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外的兽用抗菌药及其它兽药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5.加强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和监管重点,科学合理制定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力度,扩大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监测数量和覆盖范围。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跟进实施检打联动,追溯问题源头,坚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开展水产养殖动物致病菌耐药性普查,根据普查结果科学指导水产养殖规范用药,逐步建立基于科学指导规范用药的长效机制。开展人兽共用抗菌药风险评估,及时淘汰高风险品种。 6.强化非法兽药查处力度。在生产环节,以落实兽药GMP管理制度和从重处罚规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在非GMP车间生产、非法添加禁用兽药、非法添加标准成分外物质的行为;在经营环节,以落实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为重点,严厉打击销售非法兽药的行为;在使用环节,以落实兽药安全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环节使用禁用兽药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环节发现的假兽药、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假兽药、标签说明书夸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假兽药、监督抽检回函不确认的涉嫌假兽药、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兽药。依托年度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和残留监控计划,加大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的监督抽检力度,增加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禁用兽药残留监测数量和覆盖范围,为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7.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对于投诉举报、巡查检查、检验检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立案查处,坚决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对于涉及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兽药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严格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分子,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案件一查到底。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予以严办。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典型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符合标准的一律依法公开。建立产销区联动监管、举报奖励、大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等制度。 8.推进标准化和健康养殖。充分利用媒体、网络、明白纸、宣传手册等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兽药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让农民了解兽药政策法规,了解兽药标准和兽药知识。组织开展兽药安全使用现场咨询和培训活动,解决养殖者生产用药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鼓励养殖户选择未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推行科学合理用药、安全用药,推进健康养殖。在养殖场(小区)的场址布局、栏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等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项目扶持政策与监管工作的有机结合,建立立项与监管衔接机制,有问题的生产经营企业,严禁承担各种相关项目;行为规范、信誉度高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予以扶持。 9.加强兽用抗菌药及其他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兽用抗菌药及禁用兽药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违法企业和产品查处督办制度,形成兽药打假联动机制。加强兽药追溯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兽药产品生产有记录、上市有标识、问题可溯源、质量有保障。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利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投诉举报、群众调查等信息,开展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监督等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四、行动步骤 (一)宣传告知(2016年3月至5月)。省畜牧水产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治理方案,各地要依照省局方案细化本辖区工作方案,并充分利用告知书、明白纸、信息网络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向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宣传告知兽用抗菌药的科学知识、滥用兽用抗菌药和使用非法兽药的危害以及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内容,提高社会知晓率和参与度,形成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自查自纠(2016年4月至5月)。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治理重点和所在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排查梳理本单位在兽用抗菌药和其他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关键风险点,及时整改提高,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始终,长期坚持。 (三)集中整治(2016年3月至10月)。各地根据法定职责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重点对象,落实主要任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督导检查(2016年3月至11月)。加强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组织和督导检查工作,省局将组织督导组,不定期对部分市(州)和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进行抽查,了解掌握综合治理行动进展和实施效果,督促落实治理任务。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负责。责任人:曾南华,联系人:罗杰,电话:0731-88881744、电子邮件:。


2016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和全省养殖业工作会议精神,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集中治理打击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水产品使用禁用药物与有毒有害物质违法使用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有效遏制水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重点区域、重点水产品种育苗场与养殖场药物使用进一步规范,重点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物监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合格率97%以上;对不合格产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努力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衡阳市。 (二)重点单位: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养殖龙头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基地、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等。 (三)重点品种:鳜鱼、乌鳢、四大家鱼、鲤鱼、鲫鱼、黄鳝、河蟹、中华鳖、对虾等。 (四)重点对象: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以养殖证发放、池塘改造和健康养殖示范场(县)创建为抓手,大力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加强对水产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健康养殖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重点抓好水产种苗场、渔农民专业合作社、水产规模养殖场、获“三品一标”认证水产品养殖基地、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资料,支持水产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生产者自律和诚信意识,实施分类监管,全面落实生产者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开展水产苗种生产督查工作。通过开展督查,规范水产苗种生产行为,加强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水产养殖源头安全,确保全省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水产苗种生产审批许可证持证率100%;杜绝水产苗种繁殖培育过程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违禁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督查工作拟于4月下旬至5月上旬开展,采取省局组织与市州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在市州督查的基础上,省局组织市州进行交叉检查。 (三)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适应监管环境和职能变化,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改善现场执法条件,建设规范、透明、统一、高效、权威的监管执法体系。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四大”家鱼、鲫鱼等主要品种,以及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鳜鱼和才鱼,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针对重点品种和重点药物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采取异地交叉、随机抽检方式组织开展产地水产品和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并公布检测结果。同时,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和苗种监督抽检数据库。 (四)进一步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创建。继续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和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的创建工作,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农业部第十一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加强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帮助制定创建方案,督促各项措施落实,争取政策扶持,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争取1-2个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能通过农业部的验收。严格创建标准,修复水域环境,确保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工作安排 (一)2-3月,制定《2016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下达全年产地水产品和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和抽检计划。 (二)4-5月,渔业处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交叉检查。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对重点区域重点生产单位的重点品种进行第一次产地专项抽检,抽检样品120个;对14个市州的草鱼、鲤鱼、鳜鱼等175批次的苗种质量安全抽检。 (三)7月初,质量安全处组织总结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阶段性工作成效、经验和问题,深入研究下一步全面强化监管,落实监管职责和生产者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政策措施。 (四)7月,质量安全处组织开展水产苗种及第一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并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五)8月,参与全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 (六)9-10月,组织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开展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抽检样品228个。 (七)11月,开展第二次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会商,公布不合格生产单位名单,对阳性样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处。 (八)12月,对专项整治和重点水产品种重点药物的代谢抽检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职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人。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推动全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落实职责任务,明确职能分工,搞好协调配合分工,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二)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各市州要结合本区域2016年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市场例行监测及风险隐患摸排的结果,在全面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突出重点、找准方向,解决本区域重点水产品种的突出质量安全问题,确保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合格率逐步提高。 (三)搞好服务,加强协调。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渔政执法机构和科技推广等单位人员深入基层,在继续保持对水产苗种场和养殖场监管强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技术推广和科技服务,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健康养殖技术。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工商及质检等部门的合作,积极争取同级政府的支持,共同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该项整治工作由省畜牧水产局渔业处负责,省水产科学研究所配合实施。责任人:杨开吉,联系人:江为民,电话:0731- 85206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