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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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 2020-12-23 10:14:58   浏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农业部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农业科技成果包括农业投入品,如审定(登记)品种、兽药、疫苗、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粮、棉、油、肉、蛋、奶等优质高科技农产品;亲本材料、菌株、毒株等物化形式成果;检验检测、专家咨询、专业评估、发展规划、技能培训等技术服务;企业、地方政府、国际机构等购买服务;以及单位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商标和品牌等。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完成以上科技成果的团队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净收入视同成果转化收入。

我院成果转化收入包括转让、许可具有知识产权(含专有技术、专有方法、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的技术或成果;转化获得行政许可的审定(登记)品种、兽药、疫苗、农药、肥料等;转化亲本材料、菌株、毒株等物化形式的科技成果以及检测、试验、咨询、评估、规划等科技能力所形成的净收入。

在确定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时,可根据成果特点确定提成比例,也可采用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交易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计算前期研发投入的方式进行核算。

第四条 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应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指标,对在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中贡献突出、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可破格晋升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加大成果转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科技奖励评审中的权重。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成立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简称院成果转化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转化、种业人才发展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院成果转化中心(挂靠院科技服务处),负责全院科技成果转化日常工作。各院属单位明确1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种业权益改革和科研成果权益改革等工作,设科技服务科(处),配1名以上科技服务专干。

第七条 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及其下属法人单位。科技成果的确权工作以院属法人单位为责任主体,在院成果转化中心的指导、监督下实施,严格界定成果完成人范围和科技成果权属比例,先易后难,公开、公平、公正稳步推进,不搞一刀切。不能清晰确权到人的成果完成人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院属单位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要求成果登记的第一完成单位为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并且在取得成果登记(评议、认定、审定、授权等)10个工作日内报院成果转化中心备案(含证书扫描件电子版),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职务科技成果权益由院属法人单位取得。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形成的科技成果,单位与科研人员订有协议(合同),对成果权益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院属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共同承担财政性科技项目,各承担单位应就成果权益的归属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项目管理规定进行约定。成果完成人享有的知识产权权益,不因工作单位和岗位变动而丧失。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及院属单位获得并实现转化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等。对于无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部分科研成果,如动物品种等,或因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市场准入机制而具有市场价值的成果,如疫苗、农药、肥料等,可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技术秘密等方式管理。

院属法人单位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在实施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院成果转化中心备案。成果完成人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科技成果完成后两年内未转化的,可以由院成果转化中心处置。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转化,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成果完成人以及院属单位科技服务科(处)共同商定,报院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院成果转化中心备案。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一般程序:谈判(成果完成人、成果需求方、院属单位科技服务科(处)三方参加),报批公示,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鼓励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在认定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扫描件电子版到院成果转化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成果完成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以确保我院信誉和维护我院正当权益。成果完成人所在院属单位对科技成果技术成熟、真实有效性负责;院属单位应当建立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科技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建立档案,纳入科技档案管理。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须进行专账管理,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方式进行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的除外。公示时间为15日。

第十三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资助应用类科技项目时,科技项目中明确项目承担者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的,院属单位应建立督办机制。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在收益分配上,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院和所在单位利益。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落实收益分配比例、措施,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五条 成果开发、转让、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或股份,按照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由院属各法人单位制定方案报院成果转化中心备案),15%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统筹,15%由院统筹。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和以科技成果为技术依托的检测检验、测试分析、辐照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或股份,70%由所在单位统筹、30%由院统筹。

因成果转化工作需要,科技人员执行科技合作任务,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到合作单位兼职的,取得报酬原则上归个人,也可在上缴后由单位结合实际贡献情况按照成果转化收入分配程序,对有关科技人员进行适当报酬和奖励。科技人员参加评审、讲学、培训、咨询等形式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外出报告和出差审批程序的,按规定取得的评审费咨询费讲课费培训费等,可全额分配给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不再另行审批和备案。科技人员开展撰稿写作等科技创作活动,按规定取得的稿酬收入,可全额分配给该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不再另行审批和备案。

第十六条 结合单项成果转化项目的具体情况,院属单位逐项提出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分配方案,报院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院成果转化中心备案。院本级的分配方案由院成果转化中心提出并报批实施。

单位统筹部分的成果转化净收益,可用于为成果转化提供服务人员的奖励和报酬。院属单位提出本单位的分配方案,报院成果转化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同时报院成果转化中心备案。院本级的分配方案由院成果转化中心商院计财处、人事处提出并报批实施。

第十七条 鼓励院内外机构和人员对我院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中介服务,中介可以按中介合同的约定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私自将院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或泄露本院的技术秘密的,或侵犯本院知识产权权益的,院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单位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或转化的直接受益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成果后,有义务按要求及时撰写详细成果介绍,报送院成果转化中心。成果介绍不得涉及受保护的核心技术参数和涉密内容。

第二十二条 鼓励院所领导班子及院成果转化中心大力开展成果转化工作,积极担当作为,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公开方式确定价格的,院所领导及成果转化相关管理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于符合“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成果转化事项,不因受让方失信、款项收缴不力等造成单位损失而追究领导班子或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国家出台本办法第一条列明的有关政策之前,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分配到个人的部分可以按照国家原政策和合约进行分配,同时从净收益总额中提取15%由院统筹分配。

在本管理办法发布实行之前已约定净收益分配方式和数额,且合约未到期的,成果完成人和研究所(中心)可以按照原合约进行,同时从净收益总额中提取15%由院统筹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科技服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全院成果转化收入分配。原《湖南省农业科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湘农科技〔2017〕5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