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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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表时间 : 2016-05-22 20:32:42   浏览 :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加快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支持培育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发展,根据《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湘农发〔2015〕86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与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

(一)监测对象和内容

本次监测对象为全省现有的509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内容包括企业发展规模、主营产品营销和质量安全、基地建设、带动农户、科技创新及产品竞争力等方面的情况。

(二)监测方法和程序

按照《湖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实行全面监测、重点抽查,优胜劣汰、重新认定,其中重点抽查将采取评审监测材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是:

1、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属市州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年度发展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县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2、各市州农业委员会负责对所辖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所报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省农业委员会。

3、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企业报送的监测材料与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4、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农业委员会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形成运行监测评估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

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由所在市州等额递补。

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一)申报原则

1、突出主导产业的原则。根据全省各地的农业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优先考虑粮食、畜禽、果蔬、油料、茶叶、水产品、中药材、竹木等主导产业,形成产业优势的企业。

2、突出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原则。优先考虑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加强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之间的服务联结,带动农户增收致富能力强的企业。

3、坚持兼顾平衡的原则。新增龙头企业要充分考虑我省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兼顾产业平衡与市州平衡。

(二)申报条件

1、企业经营的产品。充分利用我省农产品资源优势,产业特色鲜明,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企业规模。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

4、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产品竞争力。在省内同行业企业中,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申报名额

全省共新增82家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不包括监测淘汰企业由市州等额递补数),具体分配名额将下达到各市州。

(四)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向市州农业委员会推荐上报。

3、各市州农业委员会将审核情况报市州人民政府,以市州人民政府文件向省农业委员会推荐。

4、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根据各市州上报的申报材料,对照申报省级重点龙头基本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5、省农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进行现场考核,形成初步意见,分别征求省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6、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发文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证书。

三、监测与申报材料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于5月30日前完成监测、申报工作,并将以下材料报送省农委农产品加工处。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包括近两年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和成效、监测结果、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后附各监测企业填报并盖章的《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新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的材料

1、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委员会推荐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文件。

2、申报企业材料:

(1)企业发展情况。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的历史沿革,企业的规模、效益、主营产品及销售情况等;企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绩;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情况;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拟解决的方法;企业发展的近期规划等。

(2)由企业填报并盖章的《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情况表》(附件2)。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

(4)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近两年的资信等级证明。

(5)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三年内纳税证明。

(6)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情况证明。

(7)企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详细情况。

(8)企业获得的有关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9)企业与基地、农户实行合同制、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利益联结的文件复印件。

(三)监测淘汰由市州等额递补企业上报材料与新申报企业材料要求相同。

以上材料请报送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农业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和申报认定工作,明确领导负责,组织专人认真做好龙头企业监测、申报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材料。

(二)被监测和新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视为监测不合格和不予认定。

(三)各市州农业委员会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审核监测和申报材料,提出客观、公正的初审意见,杜绝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严格工作纪律,在申报和评审期间,省农业委员会不受理申报企业来访。

(五)《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表》(附件1)、《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湘农发〔2015〕86号文件可在湖南省农委网站 “通知公告”一栏下载、查阅。

联 系 人:谭 慧

联系电话:82258723

电子信箱:sncc889 @163.com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